辽文产发〔2012〕11号
各市文广新局,绥中县、昌图县文广新局:
为规范全省文化系统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工作,经省文化厅党组会议审定,现将《辽宁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厅
2012年9月11日
辽宁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战略, 推动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在辽宁省内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省文化厅负责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省文化厅对园区在争取资金扶持、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被命名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将有资格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六条 省辖市(县)文广新局负责本辖区市(县)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 园区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八条 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30%;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省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骨干文化企业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并发挥园区的项目及企业孵化功能;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县)文广新局申报,省辖市(县)文广新局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由省辖市(县)文广新局向省文化厅提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提交《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
第十条 省文化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三)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
(四)择优扶重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评审合格的,省文化厅将进行实地考察,然后提交省文化厅厅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在辽宁省文化厅网站上公示十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厅命名和授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省文化厅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组织执行相关命名评审及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园区的建设;组织园区考核工作;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
各省辖市(县)文广新局负责监管并协调、指导辖区内园区的建设,同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园区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汇报上一年的发展情况,并送省辖市(县)文广新局备案。
第十四条 涉及园区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报告。
第十五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园区,省文化厅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省文化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每两年对已经命名的园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六)省辖市(县)文广新局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将撤销其示范园区称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形成一定危害的;
(四)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园区发展情况的;
(六)对考核时出现的问题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发挥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促进我省文化系统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辽宁省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艺娱乐业、动漫游戏业、工艺美术品业、文化旅游业、创意设计业、艺术培训业以及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和相关服务等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省文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省文化厅对示范基地在争取资金扶持、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被命名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将有资格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五条 省辖市(县)文广新局负责本辖区市(县)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本省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有一定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并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较好的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向省文化厅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所在地省辖市(县)文广新局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5份):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以及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近两年来的科研成果、专利及获奖情况。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三)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
(四)择优扶重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评审合格的,省文化厅将进行实地考察,然后提交省文化厅厅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在辽宁省文化厅网站上公示十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厅命名和授牌。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省文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组织执行相关命名评审及管理工作;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省辖市(县)文广新局负责监管并协调、指导辖区内示范基地建设,同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
第十六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报告。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汇报上一年的发展情况,并送省辖市(县)文广新局备案。
第十八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省文化厅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将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形成一定危害的;
(四)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六)对巡检时出现的问题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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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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